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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信息采集:mobile.365-588 时间:2013-09-02

 兰机编办〔2006〕17号

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经市编办联系协调,市、县(区)机构编制系统“12310”举报电话将于12月1日全部开通。为规范“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确保机构编制监督举报信息渠道畅通,举报事项得到及时认真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范围

市编办监督检查处、县(区)编办明确专人,具体承担“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主要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情况;

(六)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电话受理人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对于咨询和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举报电话要如实记录,认真整理,填写“‘12310’举报电话受理单”,并编号登记,不得遗漏、散失。

(二)请示报告。受理人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编办领导审批,以确定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举报事项,要严格履行请示和审批程序。对重要的举报事项,要报编办领导批准后立项查办。

(三)组织查办。举报事项的查办根据举报的内容、重要程度和属地范围等情况,可分为自办、转办、交办三类进行办理。

自办是指对属于本级编办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由本级编办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负责办理。

转办是指市编办受理举报事项后,对属于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本级其他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市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交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本级其他部门办理。或者县(区)编办受理举报事项后,对属于县(区)其他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一般举报事项,填写“县(区)编办‘12310’举报件转办单”,转交县(区)其他部门办理。

交办是指市编办将重要举报事项立项后,对属于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重要举报事项,填写“市编办‘12310’举报件交办单”,交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办理进展情况。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办结报告、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等情况及相关事宜,要明确专人进行督办。

(四)情况反馈。承办举报事项按照“谁办理、谁办结”的原则,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办理结果报经编办领导或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转办、交办的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编办报送办结报告。对立项查办的重要举报事项,须报经市编办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承办人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承办人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要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承办人要认真做好解释,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复查并反馈。

三、时限要求

举报事项应当自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之日起3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向举报人说明。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办理。

四、保密与回避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举报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必须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做好保密工作;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以及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承办人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责任追究

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有违反保密规定,利用举报件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推诿、拖延、压制不办或者损毁举报件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12310”举报电话须使用有录音留言功能的终端设备,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工作时间常守听,非工作时间转入自动录音留言状态,确保随时畅通在线。市编办将不定期抽查。

(二)“12310”电话通过租用电信部门呼叫平台,实现一号多终端用户自动转接,已确定的转接指向电话未经市编办同意,不得私自拆机、停机、改号或挪作它用。

(三)要加强对举报情况和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并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四)对举报事项的查办要严格按章办事,杜绝滥用权力和违纪行为。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对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重要举报事项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报经编办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五)受理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的举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