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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类用语释义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信息采集:mobile.365-588 时间:2013-11-01

    1.编制
 编制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领导职数配置。狭义的编制也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2.编制管理
 编制管理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一定标准确定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额,实施调控与监督的活动。
    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各类机构编制总额。二是核定各级各类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三是核定机构的领导职数。四是对各级各类机构的编制使用进行管理。
3.编制类别
 编制类别指根据机构的不同性质、职责任务,对其人员编制所划分的种类。为规范编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我国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4.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行政编制的使用是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系统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全国行政编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5.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6.事业编制总量控制
 事业编制总量调控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自然条件、公共服务需求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对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种制度和方式方法。“十二五”时期,要以省为单位,探索建立事业编制总量调控机制。
7.机构编制标准
 机构编制标准指为科学确定机构设置、配备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系列规范,是机构编制管理活动中共同遵守和反复使用的准则。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应当全面考虑机构编制配备的关联要素,科学确定指标权重和计算方法,力求标准内容科学合理。机构编制标准一般采用定额标准、比例标准、幅度标准、最低标准等形式。定额标准指根据关联要素直接确定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具体数额的标准。比例标准指确定关联要素与数额之间比例关系的标准。幅度标准指数额或者比例具有上下浮动范围的标准。最低标准指必须达到的最低数额或者比例的标准。机构设置标准、人员编制标准、领导指数标准构成机构编制标准的三大内容。
8.公务员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职务层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9.行政编制总额
 行政编制总额指全国或某地区、某层次、某系统内人员编制所有行政编制的总员额。核定行政编制总额是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国家对行政编制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全国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和调整权属于中央,地方无权自行扩大行政编制总额。
 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的具体核定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提出本辖区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经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在国务院核定的编制总额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分别下达下级地区的编制总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具体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行政编制。地级市一级根据省、自治区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具体审批地级市一级的行政编制。县级、县级市、区一级根据市或者直辖市审定的行政编制总额,确定本级行政编制和所属乡、镇、街道的行政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配置或调整必须在编制总额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增加。
10.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使用编制时,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按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和编织类别补充人员、配备干部的一项机构编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