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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信息采集:mobile.365-588 时间:2013-11-01

   1.什么叫机构编制宏观管理?什么叫机构编制微观管理?

国家对机构编制的管理,可以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的管理。机构编制宏观管理是指对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整体的管理,主要是制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对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划、监督和检查。机构编制微观管理是指对具体某个机构及其编制的管理。如对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按其性质、任务和需要,逐个确定其内部机构、人员结构,人员编制员额等。各级编制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对下属各级的机构编制实行宏观管理,

并对本级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各事业单位实行微观管理。

2.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是怎样的?

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定机构编制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中央各部门的编制总额,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部门和中央各部、委的司(局)一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制委员会在中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统一领导本级和所属各级的机构编制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管理本级的机构编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都必须接受编制部门对其机构编制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机构编制问题,应向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请示,不能自行决定,更不能自行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3.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处理好哪几个关系?

要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领导重视与主动工作的关系。编制部门是党委和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部门,在工作中紧紧依靠党政领导,争取领导的支持,是搞好机构编制管理的根本保证。党政领导分别负责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面工作,工作繁多,这就要求编制部门积极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常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或请示有关机构编制方面情况和问题,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第二,精简与需要的关系。精简与需要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精简是为了更好地适应需要,不能无视需要盲目精简,也不能强调需要反对精简。离开精简讲需要和离开需要讲精简都是错误的。要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搞好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

第三,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机构编制管理不能高高在上,不能只靠发施号令,而是千方百计地为管理对象服务,只有服务好,才能管理好。要处理好这个关系,编制部门必须彻底摒弃衙门作风,要经常地“走出去”、“请进来”,要下大力气搞好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为他们解决机构编制方面的困难。

此外,因为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业务上与许多部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要搞好机构编制管理,还必须处理好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关系。

4.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权划分是怎样的?

(1)中央一级:制定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全国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全国各级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管理中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管理本级的机构编制。根据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分配和管理所属各级机关的人员编制;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各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3)地、州、市一级:统一领导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的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管理本级的机构编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分配和管理所属各级

机关的人员编制;直接管理地、州、市直属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所辖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4)县(市)、区一级:统一领导本县(市)、区的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管理本县(市)、区的机构编制。根据地、州、市下达的编制总额,确定和管理县(市)、区直属各党政群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所辖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的管理。

5.国家编制分为哪些类型?

国家编制一般划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类。

(1)行政编制。属于这类编制的有: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构; 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侨联、科协、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

(2)事业编制。属于这类编制的有: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牧、畜牧、气象等事业;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图书、文化、学校、医疗、体育等事业;新闻广播出版事业单位,包括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出版社、杂志社等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科学情报所和地震、标准、计量等事业;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包括勘探、设计、普查、测量、测绘等事业;城市建设事业单位,包括交通管理、养路、城市规划、园林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卫生等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敬

老院、荣军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福利工厂、教养院、收容所、火葬场等事业;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档案馆、文史馆、宾馆、公园、旅行社等事业。

(3)企业编制。属于这类编制的有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务服务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影剧发行企业、邮电企业、金融企业等。

6.如何理解“编制就是法规”?

编制就是法规,也就是说,编制具有强制性,编制具有约束力,而且不仅对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约束力,对编制部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编制须经法定的程序报批;二是机构编制一经审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三是机构编制工作“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首先,机构编制必须经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有关机构编制问题,均归口编制部门统一办理。不经过编制部门而擅自审批机构编制和绕过编制部门请示机构编制问题都是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的行为。不经过编制部门审批而擅自设立的机构、升格的机构以及增加的编制,当属无效,发改部门不予安排基建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组织、人社部门不予调配人员。编制部门对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迅速及时地处理。审定之后,用专题文件批复。

第二,机构编制一经审定,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由编制部门审定的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按编制划拨经费,组织、人社部门按编制调配人员。如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应重新报编制部门审批。

第三,机构编制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只有奖励和处罚,才能体现机构编制的法规性,也才能增强各单位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的自觉性,使机构编制法规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对认真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节约编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坚持原则,自觉地抵制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和将机构升格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部门要令其限期纠正,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

7.审批机构编制的原则有哪些?

审批机构编制应掌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节约、效能的原则,严格把好机构编制关;二是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大小、繁简、难易、缓急等不同情况;三是设立机构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只求工作任务对口,不强调上下对口,不强求组织形式一致。

8.机构编制审批有哪些主要制度和规定?

机构编制的审批制度和规定主要有:第一,专项报批制度。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有专题报告。如果是夹带在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或领导同志的讲话中的,编制部门一律不作为依据。

第二,“三个一”审批制度。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其他领导同志不应随意审批,其他部门也不应越权行文。

第三,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的规定。各级机构的设立、变动,人员编制核定、调整,要依照有关规定,该由哪一级审批的,就要报哪一级审批。凡是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人员编制,都是违纪的行为。

第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能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编制的规定。除了垂直管理和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对与其对口的下级部门下达机构编制,不得对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作硬性的规定,更不能因为下级机构设置不对口而在经费、物资的分配上不一视同仁,借此来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划拨、借调下级业务部门的编制。

9.审批机构编制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如增设机构,撤销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审定或增加编制等,事先由申请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编制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较重大的机构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属于须由上级编制审批的,则应由编制部门统一上报。经审查同意之后,由编制部门行文批复。

1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调入人员?

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调入人员:

(1)超编或满编。超编是违反编制纪律的行为,所以超编单位不能调入人员。满编单位,若再调入人员,就成为超编单位,所以满编单位也不能调入人员。

(2)人员结构不合理。总编制数未满的单位,如果人员结构不合理,也不能调入人员,只有经过调整,使人员结构趋向合理之后,才能调入符合结构要求的人员。

(3)职能已转移出去,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编制虽然未满,但工作任务量明显减少的单位,不能再调入人员,编制部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核减其编制。

(4)任务长期不足,或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长期不好。对这类单位,即使编制未满,也不能调入人员。

(5)属于限制对象。如有的地区明文规定,在超编人员未妥善处理之前,严格控制国家机关从企业单位调入人员。这里的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限制对象。属于限制对象,即使所调入的单位有编制,一般也不能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