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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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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国事登函附件1&2&3.doc